(原标题:小区与物业公司为356万余元对簿公堂,上海二中院二审宣判)
上海杨浦区一家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年限到期后,迟迟未将小区的公益性收入返还业主。业主委员会主张,根据审计结果,物业公司应当归还小区公益收入结余356万余元。但物业公司对于审计结果并不认可,双方互不相让,最终对簿公堂。
10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二中院获悉,该法院日前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由物业公司限期返还公益收入结余356万余元的原审判决。
该物业公司自2007年1月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7年3月服务到期,在物业公司交接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关于小区公益收入的审计。由于该小区的维修基金公共账户设在建设银行,所以小区公益金的审计工作便由建设银行委托的上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过程中,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出具了盖有物业服务中心公章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情况汇总》。会计师事务所据此汇总表审计得出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经营收支情况如下:公用部分经营总收入881万余元,除去物业公司计提30%,共264万余元外,公用部分经营净收入616万余元,再除去公用部分经营支出260万元,最终公益收入共计356万余元。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应由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应该将356万余元返还给业主。但是,物业公司不认可这份审计,也迟迟没有支付这笔费用。
为此,业委会将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业委会提出,因为涉及维修基金公共账户的审计,所以由开户行建设银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且物业公司一开始是同意这次审计的,还配合提供了相关的审计材料,因此物业公司不知情的说法不成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小区公益收入结余356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建设银行没有资格委托审计,应该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委托。而且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材料不能代表物业公司,公司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提供过任何材料,不知该审计是如何得出结果的。此外,审计报告中计算方式存在错误,例如物业公司为了停车管理而设置了三个专门停车管理岗位,9名保安进行三班倒,花费了66.3万余元的停车管理人工费,这份审计报告中没有扣除这些费用,故物业公司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申请重新进行审计。
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审计单位向法院所作陈述,审计中所依据的收入及支出的会计凭证都是物业公司提供的,而且这些凭证也只有物业公司掌握,因此物业公司称审计单位从未和公司联系,公司也未曾提交过材料的抗辩意见,显然违背客观事实。
而对于停车管理费一项,法院认为小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而车辆管理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中一项服务内容,所谓的停车管理人工费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据此一审法院驳回物业公司要求重新审计的申请,采纳《审计报告》的相关结果,判决该物业公司应将公共收益结余356万余元返还给原告。
物业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若物业公司对审计结果存有异议,应当提供初步证据对审计中存在的错误予以证明,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提出的都是推论性意见,并没有向法院出示确实存在的错误及相关证明材料。所以一审法院采纳《审计报告》结论并无不当。最终上海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物业公司限期内返还业主委员会公益收入结余35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