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上海土地交易市场从事和参与土地交易活动以及实施相关监管活动时遵守《管理办法》。
上海市规划资源局解读称,2015年修订发布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强化土地入市交易行为监管,维护土地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因《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30日到期,因评估原《管理办法》仍有适用的必要性,因此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其中,《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到了对竞买(投标)人的监管内容。《管理办法》指出,竞买(投标)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各监管主体认为继续交易可能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据交易文件的规定,责令承办机构提前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有权取消其竞买(投标)人的交易资格,限制其继续入市交易,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参与土地入市交易活动时,存在操纵、垄断、排挤、串通、利益输送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承办机构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未履行其他交易承诺和约定事项的;参与土地交易预申请活动时,违反预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阻挠主持人主持、妨碍其他竞买人竞价,影响现场交易秩序,经主持人劝阻无效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管理办法》显示,竞买(投标)人存在上述相关情形,或违反土地交易文件、土地交易合同、有关协议等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记入诚信档案,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依规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也进一步细化上海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同级(区)人民政府分工,以及增加与监察机关、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同机制。
其中,第六条第一款,将“负责对全市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为“负责对全市土地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本市土地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则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第六条第二款,具体内容调整为:各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相关的投诉、争议及违约情形等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等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管。涉及对其投诉、争议等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管。
《管理办法》增加第六条第三款,具体条款为:土地交易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线索的,相关监管主体应依法处置,处置过程中可以提请监察机关、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提供协助;不属于相关监管主体职责的,应移送监察机关、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置。
《监管办法》明确,上海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动态监测预警,评估分析可能存在异常交易状况、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影响土地交易合同履约等风险因素,要求承办机构建立相应工作预案,采取及时通报信息、发布交易警示、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等方式实施防控,同时将事中交易监管和事后履约监管进行有效衔接。
在信用监管机制以及风险防控机制方面,《监管办法》提到,上海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和强化土地交易市场信用监管。委托承办机构推进土地市场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归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
《监管办法》提到,上海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承办机构建立严格的土地交易市场违规操作和廉政风险的内部防控措施制度,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的业务督察,推进内部规章制度的健全和落实,促进土地入市交易操作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近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布了修订完善后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监管主体、职责分工及法律责任等。
12月1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上海土地交易市场从事和参与土地交易活动以及实施相关监管活动时遵守《管理办法》。
上海市规划资源局解读称,2015年修订发布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强化土地入市交易行为监管,维护土地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因《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30日到期,因评估原《管理办法》仍有适用的必要性,因此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其中,《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到了对竞买(投标)人的监管内容。《管理办法》指出,竞买(投标)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各监管主体认为继续交易可能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据交易文件的规定,责令承办机构提前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有权取消其竞买(投标)人的交易资格,限制其继续入市交易,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参与土地入市交易活动时,存在操纵、垄断、排挤、串通、利益输送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承办机构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未履行其他交易承诺和约定事项的;参与土地交易预申请活动时,违反预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阻挠主持人主持、妨碍其他竞买人竞价,影响现场交易秩序,经主持人劝阻无效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管理办法》显示,竞买(投标)人存在上述相关情形,或违反土地交易文件、土地交易合同、有关协议等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记入诚信档案,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依规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也进一步细化上海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同级(区)人民政府分工,以及增加与监察机关、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同机制。
其中,第六条第一款,将“负责对全市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为“负责对全市土地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本市土地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则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第六条第二款,具体内容调整为:各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相关的投诉、争议及违约情形等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等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管。涉及对其投诉、争议等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管。
《管理办法》增加第六条第三款,具体条款为:土地交易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线索的,相关监管主体应依法处置,处置过程中可以提请监察机关、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提供协助;不属于相关监管主体职责的,应移送监察机关、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置。
《监管办法》明确,上海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动态监测预警,评估分析可能存在异常交易状况、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影响土地交易合同履约等风险因素,要求承办机构建立相应工作预案,采取及时通报信息、发布交易警示、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等方式实施防控,同时将事中交易监管和事后履约监管进行有效衔接。
在信用监管机制以及风险防控机制方面,《监管办法》提到,上海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和强化土地交易市场信用监管。委托承办机构推进土地市场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归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
《监管办法》提到,上海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承办机构建立严格的土地交易市场违规操作和廉政风险的内部防控措施制度,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的业务督察,推进内部规章制度的健全和落实,促进土地入市交易操作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