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伪造“离婚”同情人买房买车 原配起诉要求分割车房产权)
近日,一幕“狗血”大剧在上海宝山法院上演。朱先生为和“情人”刘女士在一起,找来陌生女人假扮妻子登记离婚,后与刘女士结婚,并为对方买房买车。
蒙在鼓里的妻子陆女士多年之后才发现自己居然“被离婚”了,知道真相的陆女士一气之下将“小三”诉至宝山法院。
男子找人假扮妻子离婚
2005年1月,朱先生与陆女士登记结婚。2007年,朱先生与刘女士相识。期间,朱先生刻意向刘女士隐瞒了自己已婚的情况,并对刘女士展开了追求,很快,两人陷入了热恋。2009年,妻子陆女生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朱先生依然和刘女士保持婚外情关系。
尽管朱先生在二女之间充分“斡旋”,但事情难免败露。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女士得知自己的恋人竟然是已婚人士。
2010年5月,为了安抚刘女士,朱先生偷偷办了一个假离婚证。不放心的刘女士前去民政局查询确认,发现为假证后,与朱先生大吵了一架。为了平复刘女士心中的愤怒,2011年3月,朱先生出资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为了进一步让刘女士放心,同年4月,朱先生竟然携带妻子陆女士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找了一位女士假冒,共同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隔天,“理直气壮”的朱先生便与“得偿所愿”的刘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还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资购房一套,房屋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而对于这一切,陆女士却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事情在机缘巧合下暴露后,朱先生才坦白实情。
2017年1月,朱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朱先生放弃房屋以及汽车份额,全归刘女士所有。得知此事的陆女士认为,刘女士明知朱先生尚有婚姻存续而介入,且恶意接受朱先生的财产,侵害了朱先生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
为维护合自身法权益,陆女士将刘女士诉至上海宝山法院,朱先生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法院:房屋车子归被告、需支付原告折价款
庭审中,被告刘女士辩称,起初朱先生称自己单身,恋爱期间又称是离异。结婚登记时自己才知晓朱先生刚登记离婚。因双方的酒席事宜已经通知了家人,故双方仍然登记结婚了,并于2013年生育一子。系争房屋购房人、产权人均是自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系争车辆也是于2010年出资购买,亦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未免离婚后双方对车辆产生纠纷,才一并写在离婚协议书中。
刘女士辩称,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生活期间,朱先生没有收入,家庭生活的开支均是被告负担。本案在程序上,赠与行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在实体上,被告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被告及儿子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朱先生述称,同意原告陆女士的诉请。系争房屋购买价118万元,首付中第三人出资50万元,被告出资20-30万元,以被告名义贷款40-50万元。第三人的公积金用于冲还贷11万元。第三人对系争房屋是享有份额的,但出于对被告的愧疚,系争房屋才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陆女士提供的第三人朱先生银行账户信息显示,系争车辆的部分购车款7万余元系由第三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售方支付,系争房屋的首付款中36万余元亦是由第三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开发商转账支付。由此可见,第三人并非将购车款、购房款赠与被告,交由被告自由处分,而是直接将钱款付至出售方,故第三人具有与被告共同出资、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
加之,系争车辆购买于被告与第三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即将“结婚登记”之前一个月,系争房屋购买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均系双方为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购置。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将系争房屋、系争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行为,系争房屋、系争车辆应认定为被告、第三人的共有财产。
至于朱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分割系争房屋、系争车辆的约定是否有效。由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婚姻自始无效,且第三人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车、购房,相应的财产份额应为其与原告陆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单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份额作出上述处分,侵害了原告陆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女士与第三人朱先生于2017年1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车辆的处分无效,系争房屋及车辆归被告刘女士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刘女士继续负担,被告支付原告陆女士、第三人朱先生上述房屋折价款共计970,000元,车辆折价款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