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信息披露的隐性操作,让阳光城站在了舆论当口。
5月10日,阳光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第二天,有投资者对外发表文章《阳光城股东大会亲历记》。该文以亲历者的视角描述了参会过程和感受。同在当天,阳光城也对外公告《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但双方对“阳光城高管是否出席会议”这一事实描述不一。
按照投资者的描述,当天仅有7人现身股东大会现场,为2位律师,1位证券事务代表及4位股东。投资者还表示,“本来有个监事在路上,听说我们四个人不准备投票,她就不来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一个出席,包括董秘。”
阳光城《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却显示,年度股东大会主持人为阳光城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这在部分投资者及外界人士看来,属于“涉嫌信息披露造假”行为。阳光城“涉嫌信息披露造假”消息迅速发酵。而资本市场对于信息披露不透明尤为敏感且警惕。有投资者就此事向证监会进行了反应,也有个别投资者减持阳光城股票。
网易房产了解到,阳光城就此事向投资者及证监会作出了回应。表示“道歉”且提出后续将规范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的同时,也向其解释了管理层未出席会议的缘由。
在阐释管理层未出席会议缘由前,需要厘清的是,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董事局主席等高级管理层是否应该出席股东大会?
网易房产查阅阳光城5月9日公告的《公司章程》,其有明确条例规定董事局主席等高级管理层应该出席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董事局副主席(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董事局副主席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局副主席主持)主持,董事局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局、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那么,董事局主席等高级管理层为何没有出席股东大会?
阳光城对于上述问题的回应为:不同于其它上市公司,全年股东大会举行次数相对较少,阳光城全年股东大会多达有26次。而并非每次股东大会都有投资者出席。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券事务代表会提前统计将出席股东大会的人数和规模,进行会议安排。由于管理层不可能会出席所有股东大会,因而在参会中小股东极少甚至为零的情况,则不会提前安排管理层出席会议。
而阳光城此次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阳光城也提前向问询股东表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将没有管理层出席。由于股东大会地址与公司总部不一。股东可随时来公司总部调研。公司将会安排时间接待和沟通。
业内人士指出,事实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阳光城一家如此应对股东大会。按照程序,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提前了解前来参会股东人数和规模,安排董事局主席等高级管理层出席会议。但由于有些企业参会股东历来不多,证券事务代表在跟进股东大会时或许也有所懈怠,故而“董事局主席等高级管理层的出席”就仅停留在书面公告中。
对此,也有投资者表示理解,董事局主席等高级管理层未出席股东大会,不是不尊重中小股东。因为受限于参与股东人数及其它原因,并非所有上市公司都能如万科等企业按照规定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但信息披露不透明,往往暗藏经营风险。投资者的担忧或在于此。从上市公司程序流程规范化角度来看,相关机构监管和上市公司规章都不应该仅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