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境外投资分类指导明确: 鼓励投“一带一路” 房地产、酒店等受限)
从去年年底开始,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四部门频频发声要加强监管的企业境外投资,终于有章可循。
8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明确了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境外投资活动。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基本上体现出分类指导、分级指导的思想,将前段时间的做法加以规制化。“特别是我国对外投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阶段后,现在更应该把高水平的投资放在首位。”
根据《指导意见》,国家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二是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三是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四是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五是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六是有序推进服务领域境外投资。
对于国家鼓励的“一带一路”和周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投资,在上半年表现强势。数据显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成为资金流向的热门领域,分别占同期投资总额的28.3%、18.3%、12.7%和11.4%。
在白明看来,对于“一带一路”等方面的合作,我们已经做了不少工作。现在主要是盲目投资,怎么区分界限。“按照传统的投资理论,对外投资分为市场寻求型、要素寻求型,前者是拓展市场,后者是进行战略布局等考虑,例如企业缺乏原材料,而在海外投资。投资应当在这几种投资分类中,如果不是,就可能是盲目投资了,投资动机就值得怀疑。”
在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一是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是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三是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四是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是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FDI研究中心主任卢进勇认为,在限制类方面,重点是第二和第三类。这些对实体经济帮助不大,又会导致外汇流失。但要注意的是限制不是不能搞,而是不能做得太多、规模也不能太大。
白明表示,特别是第三类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的设立,资金运用比较灵活,在国外的金融市场和股权市场中,风险要比实体经济投资大得多,监管难度较高。因而驾驭这种投资的能力需要逐渐提高,不要操之过急。
此外,《指导意见》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二是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三是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四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五是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白明提醒道,相对禁止类的而言,限制类的把握难度更大,需要做的工作更细。目前在这方面有相关的制度,但还不是很完善。相关部门还应该进一步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对项目的质量和风险进行评估。因为有些行业虽然属于限制类,但还是有一些好的项目,需要甄别。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关于《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宣介引导、出台配套措施、抓好督促落实等。
例如,在出台配套措施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发改委正在抓紧制订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做好与《指导意见》的有效衔接。同时,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境外投资条例》立法工作,为《指导意见》的落实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其他有关部门也将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出台后,会给对外投资带来什么影响?在白明看来,企业应该在项目的选择上更加谨慎。因为对外投资的风险相对国内要高,企业在海外遇到问题后处理的成本较高,需要动用的资源较多,所以对比国内的投资项目,应该更慎重。
易界高级副总裁李佳超认为,由于中国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并未改变,未来5-10年,投资并购仍是企业获取海外技术、品牌、渠道等资源的重要方式,改变的是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需要提高识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