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房产8月27日讯 8月27日下午消息,商务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政策还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此前对于外国人的购房政策,对于其居住的年限是有要求的,即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中并没有提及“外国人限购一套房”的规定,而是表示外国人“均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主商品房”,CRIC将其解读为这可能意味着外国人在国内能够购买二套房。
事实上,早在今年三月份的全国两会,国家总理李克强在回答记者问的环节上就已经释放出对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有所放松的信号。
对此,上海中原研究咨询部高级经理龚敏表示,政策主要是基于人民币贬值外资外流压力。鼓励境外个人买房有待观察,但效果不会太好,一线城市可能略有效果,但不会很明显。首先因为人民币尚处贬值期;其次,中国相对国外房价太高,有投资能力外国人有限;再次中国投资环境复杂,行政性政策随时出台,房地产税也呼之欲出,对外国人投资积极性减弱。最后从老外的消费观念来看,以自我享乐为主,如旅游等为主,对投资境外房地产恐怕并无多大兴趣。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指出,“限外令”取消对房地产的影响“非常小,或基本无影响”。因为2005至2007年,外资热情进入内地一线楼市,主要是三大因素:房价快涨、套汇差(人民币快步升值)、套息差(当时利率偏高)。而当前,房价涨幅变小、人民币贬值、利息也降至历史最低。前后市场环境巨变,因此外资已无意愿购房。
附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住建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
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继续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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