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众多税费抵扣缴税税基,所谓的差额并非简单的房屋卖出价和购入价的差值,其实包括房屋的原装修费、贷款利息、此次交易产生的营业税、原购入时的契税等。
假设:
购入价款:100万 售出价格:200万 装修费用:15万
贷款利息:10万 原购入时契税:1万 交易营业税:11万
则:
差额税基=售出价格-购入价款-装修费用-贷款利息-原购入时契税-交易营业税=63万元
本次交易应缴个税=差额税基*20%=63万*20%=12.6万
其次,满5年唯一居住用房免交易个税的做法依然执行,北京细则中明确指出“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上海和重庆虽然未在细则中提及,但预计延续此减免条款应没有疑问
第三,绝大多数城市不具备对房屋原值统一估算的能力,从具体操作层面看,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大致在2004-2005年建立,而绝大多数二三线城市该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这点在京沪渝细则中已经得到验证,三地不约而同地在“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之前加上“能够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前提。(来源:克尔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