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报道,北京市住建委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拟提出,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另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